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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营改增”是我国“十二五”期间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,融资租赁被界定为金融保险业而纳入“营改增”范围。在“营改增”之前,由于租赁行业缴纳营业税,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,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,既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,也抑制了生产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扩大投资规模。
2012年1月1日,上海市融资租赁业率先开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改革试点;9月1日,北京市试点启动;10月1日,江苏省和安徽省加入试点行列;11月1日,福建省、广东省、厦门市和深圳市试点如期实行:12月1日,天津、浙江、湖北正式启动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。至此,全国十个地区的融资租赁业已全部进入“营改增”试点行列。

